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6年种子种源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6年种子种源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2016 年种子种源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财关税〔 2016 〕 65 号
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十三五”期间继续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农业部 2016 年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免税进口计划,以及国家林业局 2016 年种子(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已经核定(见附件 1 、 2 、 3 )。请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 2016 〕 64 号)有关规定执行。
经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符合免税进口条件的进口单位,就其在 2016 年 1 月 1 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起 15 日内进口的符合免税品种和数量范围的种子种源,对其中已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部分,在 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进口种子种源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附件 4 )向海关申请办理退税手续。海关按规定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后,对符合退税条件的,退还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逾期未申请办理退税手续的,不予退税。
特此通知。
附件: 1. 农业部 2016 年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免税进口计划
- 国家林业局 2016 年种子(苗)免税进口计划
- 国家林业局 2016 年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
- 进口种子种源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6 年 11 月 24 日